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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资讯] @兴平人2022年度咸阳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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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1-10-28 00: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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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参保人员范围
    具有我市城乡居民户籍、非我市城乡居民户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取得我市居住证(12周岁以下少年儿童,其监护人具有我市城乡户籍或居住证可视同取得居住证)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非就业居民
    二、参保、缴费地点
    (一)续费人员
    已参保人员按照参保地税务部门公开的缴费渠道主动缴费,认真核对个人信息和参保地等信息,及时足额缴纳参保个人缴费。参保人员可通过税务部门公布的方式查询缴费情况。
    (二)新增人员
    税务部门无信息的新增拟参保人员,持本人户口本等户籍地有效证明、长期居住地公安部门制发的居住证,以及本人有效身份证(具有特殊人员身份的须携带相关身份证明),前往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地税务部门指定渠道,进行人员登记并缴费,税务部门将新增人员缴费信息传递给同级医保部门进行权益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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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缴费标准
    (一)普通人群
    2022年度(2021年集中缴费期)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标准统一为900元,其中:个人参保缴费标准每人每年320元;财政补助每人每年580元。
    (二)享受参保资助人员
    (1)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给予全额资助。
    (2)低保对象、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给予定额资助,标准为每人资助280元,个人缴费40元。
    (3)脱贫不稳定且纳入民政和乡村振兴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人员给予定额资助,省、市两级财政均按每人每年45元给予定额资助,县市区财政资助标准为190元,个人缴费40元。
    (4)农村原计划生育家庭(户)参保个人缴费继续按原政策进行补助。
    (三)退役士兵
    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居民医保,按照全省确定的参保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缴纳个人参保费用。
    (四)大学生
    参保年度应届外省毕业回陕大学生参保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参照退役士兵规定执行。
    (五)其他特殊人员
    参保年度职工医保断保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失联人员、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的享受参保资助的各类人员、相关部门新认定的下一年度可享受资助的人员等。参保缴费标准参照退役士兵规定执行。
    四、缴费时间及待遇保障期
    (一)集中缴费期
    1.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原则上为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下年医保费用。具体启动时间由市税务部门会同医保等部门商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集中缴费期的,由省税务部门同医保等部门商定并统一安排。
    2.待遇享受期:集中缴费期完成缴费人员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为参保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非集中缴费期
    1.非集中缴费期可缴费人群:新生儿、退役士兵、大学生、职工医保断保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失联人员、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的享受参保资助的各类人员、相关部门新认定的下一年度可享受资助的人员等。
    2.待遇享受期:
    (1)新生儿
    ①2022年1月1日起,新生儿出生90天内由监护人在新生儿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税务部门,使用新生儿本人真实姓名和身份证明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新生儿出生90天后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的,待遇享受期从缴费的次月起至12月31日。
    ②新生儿出生日期距离当年12月31日不足90天,且在出生后90天内缴纳出生当年及次年医疗保险费的,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至次年12月31日;出生后90天内只缴纳出生次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未在90天内缴纳相应年度医疗保险费,不能享受对应年度医保待遇。
    (2)大学生
    ①当年新入学大学生以学籍为依据,以学校(校区)为单位,统一参加学校所在地年度居民医保,自缴费完成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②已入学的大学生以学籍为依据,以学校(校区)为单位,统一参加学校所在地年度居民医保,自缴费完成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③参保年度内全市应届毕业的参保大学生,在我市的医保待遇享受期延续到当年12月31日。毕业后参加职工医保或前咸阳市迁入外省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3.其他人群
    按照当年个人缴费标准完成缴费后,待遇享受期从居民医保缴费后的次月算起。
    (三)身份变更人员人员待遇享受期
    参保年度内动态身份变更人员,身份变更的次月起享受身份变更后新身份相应医保待遇。跨月住院期间身份变更人员,当次住院按有利于参保人员待遇享受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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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缴费退费
    (一)重复缴费
    重复缴费是指,缴费人已经参加职工医保或已经以大学生身份参加居民医保后,又缴纳了居民医疗保险费,以及先参保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且未办理停保、又参加了职工医保的。重复缴费人员不能重复享受医保待遇,按照优先享受职工医保、大学生身份医保待遇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重复缴费的缴费人,在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结束前,由缴费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请退费,经同级医保部门审核并办理居民医保退费。
    (二)错缴异地
    非因本人原因出现错缴异地的参保人员,以缴费办理退费、拟参保地重新缴费的方式办理,待遇享受期从首次缴费时间算起。错缴异地人员的退费申请,可由缴费人向原缴费地税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原缴费地医保部门终审通过后,原缴费地医保部门完成退费工作。
    (三)其他
    参保人成功缴费后,待遇享受期(1月1日)开始,不予退费。当年参加居民医保人员,发生应征入伍、参加职工医保、服刑、死亡等情况,居民医保参保身份自动丧失,原参保缴费不予退还。
    六、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一)统筹地区内普通病住院报销比例
    1.市级统筹地区起付金:三级医院1500元/次,二级医院800元/次,一级医院400元/次,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00元/次。
    2.市级统筹地区报销比例:三级医院60%,二级医院80%,一级医院、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0%。
    (二)病种就医报销比例
    1.可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费用≤医疗费用限额时,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超过医疗费用限额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病种结算疾病患者若同时有并发症、合并症时即按普通病结算(材料费用仍按病种结算疾病标准执行)。
    2.计划性剖宫产术、自然临产阴道分娩单胎顺产接生(限产科建设达标定点医疗机构)可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报销范围费用,医疗保险基金报销60%,基金保险限额分别为4200元、1600元,超出基金支付限额部分由个人承担。双胎及多胎分娩,每增加一胎,基金报销限额增加40%。患者若同时有并发症、合并症时即按普通病结算。
    (三)年度封顶线
    参保城乡居民在一个参保年度内最高报销限额为每人50万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报销限额为每人20万元,大病保险保险限额为每人30万元,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不设封顶线。
    (四)分级诊疗政策
    1.分级诊疗制度指在时即统筹区内,参保患者根据病情需要,在医保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之间进行相互转院诊疗的过程。
    2.市级统筹区内无需办理转诊手续的特殊情况:孕产妇、65周岁及以上老人、5周岁及以下儿童患者;病情紧急、危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及时入院治疗的(抢救、急诊危重患者由就诊医院出具急诊证明);手术病人复诊、肿瘤疾病、精神疾病、传染病等在基层医疗机构不具备诊疗条件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确定的病种支付疾病。
    3.未办理分级诊疗待遇:三级医院起付金为3000元/次,报销比例为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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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兴平市医疗保障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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